(一)组织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;制订本区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,并组织实施;
(二)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、个人的注册,核定注册单位名称,审定、批准、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;
(三)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,查处垄断、不正当竞争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;
(四)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,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,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;受理和处理“12315”消费者举报投诉,保护经营者、消费者合法权益;
(五)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管,负责合同争议行政调解、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和管理,监管拍卖行为,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;
(六)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商标、商标印制行为,查处注册商标假冒侵权行为;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;组织推荐驰名、著名和知名商标;
(七)依法对各类广告进行审批、监督管理,查处广告违法行为;
(八)依法监管各类企业、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;
(九)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、民营企业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;
(十)承办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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